索引号: | bxsrlzyhshbzj-2020-00042 | 发布机构: |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|
信息名称: |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三次会议《关于放宽社区公益性岗位用工标准的建议》(第3243号)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意见 | 主题分类: | 2020年 |
发布日期: | 2020-11-30 | 成文日期: | 2020-11-30 |
废止日期: | 文 号: | 人大3243号(本人社议字2号) | |
关键词: |
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三次会议《关于放宽社区公益性岗位用工标准的建议》(第3243号)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意见
仇登伟代表:
您提出的《关于放宽社区公益性岗位用工标准的建议》收悉,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:
《就业促进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“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”。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辽政发〔2015〕17号)第十五条规定“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、技能水平、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,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。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、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、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、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、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、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、县以上(含县级)劳动模范、军人配偶、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、烈属”(即十种人)。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。
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0年4月10日